大利好!三部委刚发文:明确新三板价差免税政策,市场真回暖了
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正式确定,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尚为进行税收处理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这意味着,自2018年11月1日起,新三板在税收问题上获得了与A股同等的待遇。
实际上,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就已经明确表示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
新三板近期表现明显回暖
受此消息振奋,新三板做市指数(899002连续九日上涨,做市指数上周一报收716.16点,近日报收731.97,涨幅2.2%,连日来成交量达4.7亿元,其中上周一单日成交量达1.7亿元。
新三板指数(884100)更早体现了回暖行情。自10月19日创出1546.91的历史新低之后,一路上扬,最高至2639.63,反弹70.67%,成交明显放大。
期盼已久的政策指引
今年年初,有媒体报道四川的一个新三板的股民收到了由地方税务局开出的交税书面通知。
根据书面通知,该位股民于2017年8月4日,对圣迪乐村(832130.OC)所持股权进行交易,成交价格每股17.86元,成交数量2000股,实际获利1.35万元。由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事项,该投资者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税务所办理纳税申报。
而此前的一个礼拜,不少新三板投资人都接到了征收交易资本利得税的电话。
根据媒体调查,并不是所有的新三板投资者都收到此类通知。对于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的纳税情形,各地税务机关态度不同,因此引发了一场热议。
各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新三板交易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2014年12月7日颁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认为新三板股票转让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税率为20%。
有些地方税务局提出,现行新三板可以比照上市公司规定处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只涉及分红和股息两类,并不涉及交易。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政策比照上市公司,并不意味着新三板市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能够豁免征税。
这场争议直到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认,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次日,受此消息提振,新三板做市指数结束连续8天的下跌,微涨0.03%
此次以明文的方式确定新三板投资者将享受和A股同等的税收免征政策,这将使至少35万新三板投资者受益。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2017年市场统计快报,新三板开户人数方面,2017年累计机构投资者5.12万,个人投资者35.74万。
以下为通知正文: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注:新三板没有公开发行股票那种个税限售股的概念哟】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