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公司新规:允许做市库存股回转售!
1月25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新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简称《做市业务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做市业务管理规定》允许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就做市库存股进行回售、转售约定,《做市业务管理规定》于2019年1月25日发布,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允许做市库存股回转售
股转公司称,做市商制度是全国股转系统的一项基础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实施四年以来,在市场流动性提供、股票价格发现等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
此次全国股转公司允许做市库存股进行回售、转售,旨在进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发挥好做市商功能。做市库存股回售、转售,能够降低做市商做市库存股处置风险,提升做市商做市积极性,进而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流动性。
全国股转公司此次推出关于做市库存股回售、转售的相关制度安排,始终坚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在业务范围、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做市库存股回售及转售的对象只能是挂牌公司股东,不能是挂牌公司,以避免相关协议履约加重挂牌公司负担、影响挂牌公司正常经营,进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是明确要求做市商不得存在对做市后的申报或成交价格、数量、金额进行承诺等可能影响做市报价的情形,严防市场操纵;
三是要求做市商及时披露做市库存股回售、转售相关信息,便于投资者根据相关信息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全国股转公司自做市制度实施以来,始终坚持并鼓励做市制度。允许做市库存股进行回售、转售,是全国股转公司持续完善做市商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持续跟踪评估做市库存股回售、转售的实施情况,并严格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坚决打击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修订了哪些条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做市商在取得做市库存股时,可与挂牌公司股东就一定条件下回售或转售做市库存股作出约定。
“做市库存股回售约定,是指做市商在协议受让挂牌公司股东股份时,与该股东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将不超过受让数量的股份回售给该股东的协议安排;做市库存股转售约定,是指做市商在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时,与挂牌公司股东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将不超过认购数量的股份转售给该股东的协议安排。”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作出回售或转售约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做市商单次约定的回售或转售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受让或认购的股份数量;
(二)做市商申请为股票做市前获取的库存股,回售或转售数量不得超过申请为股票做市时的初始库存股数量,因挂牌公司权益分派导致的超出初始库存股数量的部分除外;
(三)做市商不得存在对做市后的申报或成交价格、数量、金额进行承诺等可能影响做市报价的情形。
“做市商应当自回售或转售协议签署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协议,并于回售或转售安排变更或终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三、第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回售、转售约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