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高管任职条件现重大变化!拟任总经理需5年相关经验
公募基金高管任职条件有了重大变化。
3月1日,证监会发布《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简称《工作指引1号》)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简称《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作了更细致的规定。
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从业经历,其中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 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 拟任督察长需具备5年以上的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 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不得离职。
据了解,此举主要是为进一步强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胜任能力。
原高管任职资格条件已适用14年
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任职管理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高管的任职条件、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其中第六条列出了申请高管的五个任职资格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这些任职资格条件已适用了14年,3月1日,这项任职资格发生了重大变化。
4大变化意在强化高管胜任能力
3月1日,证监会发布《工作指引1号》,对《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做出更细致的规定。
一、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从业经历,其中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
二、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担任公募基金、证券资管、保险资管等副总或部门负责人职务有一定年限。
三、拟任督察长需具备5年以上的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且在公募基金、券商、券商资管等担任合规负责人或在监管部门证券资管业务监管岗位主任科员以上职务满一定年限。
四、拟任总经理和督察长应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批复之后30日内从原任职机构离职。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不得离职,特殊情况经证监会认可的除外。
据了解,适用规定主要是对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拟任总经理、督察长的任职条件作了细化,此举主要是为进一步强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胜任能力。
有业内人士表示,除了对高管的胜任能力有更高要求外,2年内不能离职的规定也会让基金公司在对总经理和督察长的任命上做出更长远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