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24岁招行大堂经理入刑!诈骗近10万被罚2万
24岁,一个风华正茂的年纪,有人刚刚步入社会,开始人生新的旅程,有人却动起了歪脑筋!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刑事判决书,一位24岁招商银行大堂经理因为诈骗客户9.5万元而获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利用招行大堂经理身份坑骗客户9.5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杨振青,男,1995年3月23日出生(现年24岁),大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原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新华街支行大堂经理。
2017年11月,当时年仅22岁的杨振青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新华街支行大堂经理时认识了前来办理业务的被害人赵某乙。
杨振青谎称有渠道能够低价购买手机高价向其银行的同事卖出以获取差价,从而骗取了赵某乙的信任。
随后,2017年11月12日、11月14日,赵某乙向杨振青分两次转账7.5万元的购机款。
同年11月28日,杨振青以在石家庄生病看病为由向赵某乙借款,通过微信向赵某乙发送了一张“姓名杨振青金额人民币10万元的招商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的照片,以此骗取了赵某乙的信任。两天后(30日),赵某乙再次向杨振青转账2万元。
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杨振青共向客户赵某乙骗取钱财9.5万元。
全额偿还被害人损失 法院从轻处罚
到2018年7月30日,杨振青被抓之前,杨振青和其母亲先后向赵某乙归还了1.3万元。
另外,在杨振青被抓后,2018年8月21日,杨振青亲属向赵某乙退赔82000元。在所有损失被偿还后,赵某乙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杨振青表示谅解。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仍就此案做出了判决:
被告人杨振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中,由于被告人杨振青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