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要闻

张小雷获刑15年,没收财产1亿元,“钱宝案”今日一审宣判了

曾轰动一时的“钱宝网”非法集资案今日进行了一审判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被告人张小雷集资诈骗案宣告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小雷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亿元。张小雷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钱宝网爆雷,未兑付本金数额达300亿

回顾整个案件,需要从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的自首说起。

2017年12月26日,钱宝网的实际控制人张小雷来到南京市公安局,写下了这样一张自首“声明”:

本人张小雷系钱宝网实际控制人,自钱宝网运营以来至今,因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向投资人吸收资金,目前已无法兑付本金利息,对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深表歉意,我已向公安机关自首,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争取宽大处理。

      

张小雷的自首彻底揭开了钱宝网的骗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12年7月,被告人张小雷用线下非法集资的资金在南京市设立由其实际控制的江苏钱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钱宝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并以上述二公司为依托组建完善“钱宝网”,以常态年化收益率20%至60%左右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在“钱宝网”上“交押金、看广告、做任务、赚外快”的方式,在线上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实际上,一开始钱宝网将自己包装为微商平台,对外宣传“基于高频流量入口和资本,发展以微商为核心,微商下乡和跨境电商并行的‘一体两翼’模式,致力于依托微商构建小微企业的孵化器,打造社交化和移动电商为主体的交易平台的闭环。”

在这些专业名词的包装下,张小雷等人花费巨资投入到公司的虚假宣传,营造“钱宝系”企业发展良好、实力雄厚的假象。

警方调查指出,2017年7月,以非法集资来的12亿余元从福中集团购买南京江北“智慧城”项目后,对外虚假宣传价值高达200亿元;2016年8月,用非法集资来的2亿多元,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取得南京若尔通用航空发展集团老山项目所有权,对外虚假宣传价值100亿元;以非法集资资金收购的江苏吉信甘油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虚假宣传号称亚洲第一、年利润2亿多元,而实际2017年账面利润仅为1600多万元。

张小雷等人还将非法集资的资金,用来赞助西甲皇家社会、巴列卡诺足球俱乐部,成立并运营“钱宝”足球俱乐部,同时用非法集资的资金对外捐赠、赞助,以此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吸引更多集资参与人参与非法集资。

在钱宝网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中,“钱宝系”企业有70余家,涵盖微商、地产、足球、甘油、共享单车等不同领域。但警方调查显示,有实际经营的公司只有20余家,产生的利润远不足以覆盖所需的高额利息,且这些公司大部分是内部关联交易,极少有外部利润来源。

警方调查显示,钱宝网以高额收益为诱饵,持续采用吸收新用户资金、用于兑付老用户本金及收益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量非法吸收资金,涉及的集资参与人遍布全国,截至案发,未兑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数额达300亿元左右。

集资款大部分用于以新换旧、个人挥霍消费

为了维持钱宝网运转,防止资金链出现断裂,张小雷等人建立了数据监测、任务投放、延期兑付、危机公关等一整套应对集中挤兑的机制。

一旦出现大规模集中挤兑,张小雷等人立即组织研发上线一批收益更高的非法集资任务,并采取T+5分期兑付的方式延长提现时间,缓解兑付压力。张小雷等人非法向公众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还本付息,其他主要用于维持“钱宝系”企业的高额运营成本、企业高管的高额年薪以及少量对外投资等。张小雷还用非法集资获取的资金包养情妇,为其情妇及关系人在上海、南京、大连等地购置多套房产。

钱宝网募集的资金越多,窟窿也越来越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张小雷隐瞒将集资款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大部分用于以新换旧、个人挥霍消费等事实;通过设立或收购关联公司,对外夸大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赞助相关活动等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持续进行非法集资,至案发时造成线上集资参与人巨额本金未归还。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被告人张小雷个人银行卡及“钱宝系”相关企业账户资金及其他相关涉案资产。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2019年6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被告人张小雷集资诈骗案宣告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小雷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亿元。张小雷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小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张小雷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赃挽损,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