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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年底前可享税收优惠

[日期:2008-08-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本报记者 李雁争

      记者2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2008年12月31日前,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可以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以来,随着关系到人们日常生活的粮油及副食产品价格上涨,全社会粮食商品流通状况呈现出“两增一减”,即粮食收购量和销售量大幅度增加而库存量则大幅度下降的态势。国家税务总局人士表示,这次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鼓励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增加食品商品储备量,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从而防止食品商品价格波动对人们生活产生更大的影响。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通知中,两部委要求,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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