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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细化商业银行信披内容

[日期:2008-08-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证监会昨日公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定期报告披露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该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规定仅对商业银行年报披露提出了这一要求,而《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此外,相比原先规定,《特别规定》在一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项目上进行了细化。比如,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重大金融债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和报告期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各项代理、托管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等。

  《特别规定》要求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及结构、负债总额及结构、存款总额及结构、贷款总额及结构等。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

  业内人士预计,《特别规定》施行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将更详细,也更公开化,便于投资者更全面有效掌握公司信息,更好地作出投资判断。(《特别规定》全文见A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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