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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改刑法严惩“老鼠仓”

[日期:2008-08-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条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从事内幕交易犯罪的规定处罚,最高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评论:

老鼠仓一直是困扰证券市场和基金业发展的一大顽疾。实际上,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现实中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利用经营信息牟取利益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况。法律规定的缺失,造成无法运用刑事手段对老鼠仓行为进行追究,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和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此次刑法的修改完善了相关金融法律,扩大了惩罚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范围,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增加了投资者信心,规范了市场秩序,有利于证券市场长远的发展。 (本文来源:天相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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