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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新规商业银行定期披露贷款情况

[日期:2008-08-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据新华社电 商业银行在定期报告中,必须披露报告期内贷款资产质量情况。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该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要求商业银行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贷款投放的前十个行业和主要地区分布情况、贷款担保方式分布情况、金额及占比。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重大金融债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20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商业银行发生的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另外,规定要求,利率等发生变化以及新的政策、法规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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