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报道,《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范本)(草稿)》日前已完成在业内的征求意见,新的证券经纪人制度正在逐渐清晰起来。草稿的新意主要体现在:
1、经纪人上岗或需双证。从《草稿》相关条款看出,证券经纪人在提供相关服务时,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还需要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草稿》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证书进行集中管理,由证券公司统一办理年检;双方合同终止后,证券经纪人应将该证书归还给证券公司。
2、初步定位为公司非员工。《草稿》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用工关系,证券经纪人将作为一支“独立队伍”而存在。
3、界定业务范围。证券经纪人不得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或者资金存取等业务;不得操作客户账户;不得向客户要求投资收益提成,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赔偿;不得进行代客理财活动或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的服务。
4、转移客户行为受限。证券经纪人在与原证券公司的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不能有转移客户的行为。
评论:
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上,经纪人承担着客户中心、风险防范和维护股市活力和健康发展的功能,地位和功能突出,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多层次的股市,经纪人制度必不可少。规范的经纪人制度与规范的市场密不可分。
这次的《草稿》中建立的新经纪人制度利于市场长期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对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资格进行了双重认定,从行业和公司两个层面进行经纪人管理,有利于对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建设和对其行为的规范。
2、对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明确规定,将使监管变得有据可依,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3、转移客户行为受限将抑制行业通过挖角证券经纪人变相争夺客户资源的恶性竞争,促使证券公司将更多地在提高经纪业务的服务水平和专业化程度上下功夫,提高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 (本文来源:天相投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