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将发布相关业务细则;证监会正对回购公众股办法进行研究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渔
本报讯 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正式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做出修改,从今日起放宽对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限制。
此次修改对第六十三条部分条款有关豁免程序的规定作出调整,放宽了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限制。对于“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即自由增持)”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同时,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证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自8月17日宣布就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对外征求意见后,证监会收到了来自业界、专家学者、投资者等以传真、电邮方式的反馈意见共36份,这些意见归纳起来集中在三个层面。
首先,是对监管程序调整方面的意见,认为对于增持的审批权从事前改为事后的这一程序调整,体现了市场化监管的重要变化。
其次,认为增持制度的完善是完善市场化机制的需要,是适应市场需要、建设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反馈意见共同认为,完善增持制度有利于公司推进市场化的市值管理。反馈意见还认为,股票的交易、定价,更多体现在对公司成长的预期和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方面。
此外,各方面还就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反馈意见认为,应加强监管安排,提高增持在市场操作方面的透明度,防止控股股东利用信息和资金优势,出现不利于市场的消极行为。
证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根据各方面反馈来的意见,交易所近期还将发布有关业务细则,通过三方面制度安排来提高增持行为的透明度。一是在公司首次发生增持行为、或者增持达到总股本的1%时,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且在履行首次披露义务的同时,要披露后续的增持计划,以提高市场透明度。二是强化在敏感期内的禁售制度。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重大业绩预告等重大敏感信息披露的时候,控股股东不能在这些敏感期内进行增持。三是强化技术保障。交易所将通过一定的技术保障,对增持过限(即达到1%不披露,或12个月内超过2%)的信息披露披提供技术保障,来防范短线交易(6个月内买进再卖出、或卖出再买进)的行为。同时,在防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方面,交易所在监察系统将设置相应法则予以严格监管。
证监会负责人还表示,按照刚刚结束的全国证券监管工作会议的精神,证监会正在对2005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积极的研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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