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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发布新规 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

[日期:2008-08-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日前,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专家认为,央行、银监会出台此政策,是针对目前房地产信贷市场出现地一些漏洞和问题,对各大商业银行房产信贷进行的紧急调控,意在规避银行风险。
  通知强调,强化政策要求,严格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严格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用地项目贷款审核,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
  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通知明确强调,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该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四分之一的企业,应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包括资产保全业务)。
  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调查与评估;审核确认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抵押物,不得接受重复抵押;在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发放前,应审核确认房地产企业已解除该项目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中所售房屋对应部分的抵押物。
  通知指出,要加强金融支持,切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先支持节约集约用地项目建设;优先支持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对符合国家《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先进节地技术的房地产项目,优先予以金融支持;在符合国家各项政策和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前提下,要优先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积极支持土地储备机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创新工作力度,拓宽土地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探索符合实际需要的金融产品,充分利用金融手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强化金融监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制度。各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进贷款审核审批流程,制订和完善有关管理规定,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上报监管部门。加强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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