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要闻

8600亿市场迎来大消息!这些基金都将收获“红包”

中国基金报记者  李树超

每逢周五都有大事要发生。

今天,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近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项《指引》涉及到的处于封闭期的偏股基金、股票ETF及其联接基金、战略配售基金今年一季末合计规模为8658亿元,这些基金都将受益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包含科创板股票),迎来增厚投资收益的大利好。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正式推出

今天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布了一项针对公募基金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为配合科创板的顺利推出,完善资本市场融券机制,规范公募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下简称出借业务)的行为,证监会近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证监会官网看,该项《指引》已经正式发布,《指引》共18条,主要规范了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基本原则、主体责任、投资指标、业务性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

今天,上交所也发布《关于科创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买入及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上交所于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科创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科创板股票调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的相关安排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君梳理了《指引》相关的要点如下:

1、什么是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这个业务推出对公募基金有何影响呢?

北京一家大型公募量化投资部人士告诉记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美国等成熟市场已经运作多年,这一制度实施有以下好处:

一是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比如封闭期的偏股基金、股票ETF及其联接基金,战略配售基金都可以通过出借业务获得一定费用,这笔费用应该是计入基金资产,有利于增厚投资收益。

第二,这一业务可以丰富股票ETF等产品的交易和投资策略,也可以满足券商等交易性投资者在对冲风险、借券业务等方面的需求,进一步完善这一投资工具价值和投资策略。

该量化投资部人士称,“这一政策整体上有利于股票ETF市场,去年国内股票ETF市场的大发展引发了市场强烈关注,监管层及时推出了政策红利,进一步释放利好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有利于盘活部分偏股封闭式基金、股票ETF、战略配售基金等持仓券种的利用效率,将有利于这类投资品种继续做大做强。”

2、哪些公募基金可以参与?

按照《指引》规定,以下基金产品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出借业务:

(一)处于封闭期的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

(二)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

(三)战略配售基金;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产品。

其中,第(一)项所称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第(三)项所称战略配售基金,是指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据记者统计,截至今年一季报,处于封闭期的偏股基金、股票ETF及其联接基金,战略基金基金合计管理规模为8658亿元,这些基金都将迎来增厚投资收益的大利好。

3、各类基金出借数量、出借期限有何要求?

按照《指引》要求,处于封闭期的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而针对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参与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其他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联接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三)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四)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4、如果基金规模变化,不符合条件了怎么办?

《指引》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公告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5、出借业务以审慎经营为原则

《指引》明确了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基本原则以及业务参与各方的主体责任。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在制定科学严谨的投资策略与风险管理制度后方可开展出借业务。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监督和复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风险监测。

《指引》明确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定义和性质。《指引》明确基金参与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此外,《指引》明确了证券出借后,不终止确认出借证券,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算范围,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证券而受影响。

6、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

《指引》明确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具体要求,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

《指引》明确参与出借业务的产品类型限定于处于封闭期的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战略配售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产品;同时,《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详细分析影响流动性风险的各项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并针对不同类型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特征,从资产净值比例、单券出借比例、基金最低规模、出借平均剩余期限等维度设定了相关风控指标。

7、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信用风险以及关联交易管理。《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分散出借期限与借券证券公司的集中度。基金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出借业务的,对不同的借券证券公司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借券证券公司最近 1 年的分类结果应为 A 类;同时,关联交易应当执行市场公平合理的价格,不得从事利益输送等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8、明确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

《指引》明确了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产品注册材料、信息披露及会计核算等要求。在产品注册申请材料方面,要求提交出借业务方案等相关内容;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在定期报

告等相关文件中详细披露参与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作出详细说明;估值方面,要求参照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估值核算。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加强对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监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募基金行业长期健康发展。